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莊碩鴻
- 原告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陸培松 徐金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04年度湖調字第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可佐(該卷第2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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