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 原告
-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碩鴻
- 訴訟代理人
- 陸培松
徐金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04年度湖調字第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可佐(該卷第2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