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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陸培松

      徐金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04年度湖調字第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可佐(該卷第2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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