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呈洲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許孟維
- 被上訴人
- 謝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