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 告 陳立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房地買賣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