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呈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孟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2,497 元,應徵裁判費2 萬1,3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