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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呈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孟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2,497 元,應徵裁判費2 萬1,3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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