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六扇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祤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傳翼錄音製作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