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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訴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被上訴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武弘

      陳 文

      李榮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6、9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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