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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
卓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介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保科技有限公司(Magic ProtectionTechnology Co .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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