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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訴人
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之新臺幣【下同】849,320元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84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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