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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李忠霖

  • 上訴人
    黃福昇
  • 被上訴人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7號上 訴 人 黃福昇 被上訴人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被上訴人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計算式:(122 平方公尺+499平方公尺)×5200元)=322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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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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