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
- 原告
- 董燊瀅(即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
- 兼訴訟代理人
- 董柏林(即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劉衡慶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原告
- 董鑫鈴(即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義華鐵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進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吳政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董鑫鈴為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董克敏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三八頁),董鑫鈴與董燊瀅、董柏林同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北院木家家一○五科繼字第三四八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二五○頁、第二五二頁、第二五八頁)。
二、本件原告董燊瀅、董柏林業已於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存卷足按(見本院卷第二四六頁),而董鑫鈴既同為董克敏之繼承人,自亦屬應為承受訴訟人,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