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Mountains INC.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9號原 告 Mountains INC.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採購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採購合同第13條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