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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2,076 元,本應繳納裁判費2 萬1,691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1,191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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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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