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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告
江春通
原告
江文宏
原告
江秀珠
原告
江秀琴
原告
江建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告
江春永
訴訟代理人
何恭來
訴訟代理人
吳淑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告
卡卡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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