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瑜珍、花函瑛、游登瑋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6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