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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雷芮安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告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塗發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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