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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告
楊士永
原告
楊奇勳
被告
達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芸
被告
黃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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