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楊士永
- 原告
- 楊奇勳
- 被告
- 達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愷芸
- 被告
- 黃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