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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   告
廖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合建契約書第19條、協議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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