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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告
李舜姬
原告
追加 原告 蔡瓊英
原告
李榮仁
原告
陳淑媛
原告
李俊儀
原告
李毅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忠志
訴訟代理人
許垚順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告
李英環
被告
李沈鶴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東
追加 原告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原告張鈴敏承當訴訟

      傅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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