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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告
嬌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被告
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林宏律師
被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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