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嬌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璋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心韻律師
- 被告
- 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紘
- 被告
- 葉基田
- 訴訟代理人
- 柯士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詠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林宏律師
- 被告
-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