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陳連盛
- 訴訟代理人
- 羅興章律師
- 被告
- 陳宋潔即曾桂蘭之繼承人
陳宋元傑即曾桂蘭之繼承人
陳宋玗穎即曾桂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有明文。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不動產買賣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