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 告 誠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鄭耀誠律師 被 告 鹿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維楨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