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誠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森烈
- 訴訟代理人
- 張東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耀誠律師
- 被告
- 鹿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維楨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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