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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幸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3,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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