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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告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告
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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