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原告
-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余成里
- 被告
- 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琴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