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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訴人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周恩慈
上訴人
周秋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玖佰零玖萬柒仟柒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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