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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謝佳純

  • 當事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禾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程鳳宜 被   告 禾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大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周勝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禾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大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之被告大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金公司),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與禾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倫公司)合併,合併後大金公司為消滅公司,禾倫公司為存續公司,此有大金公司及禾倫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1、42頁),是自應由禾倫公司承受 訴訟。本件既無人向本院聲明由禾倫公司為大金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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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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