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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複代理人
原告承當訴訟人
複代理人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告
林錦燕
被告
林海龍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複代理人
王傳閔
被告
林錦綢
被告
葛成勛
被告
林錦霞
被告
李玉川
被告
李文雄
被告
李文傑
被告
李佳樺
被告
陳湘晴
被告
陳佳利
被告
陳佳星
被告
陳佩君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董美憶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告
陳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被告林錦燕、林海龍民國105 年12月27日陳報狀,認疑似尚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為共同被告,而有再向戶政機關調閱相關除戶資料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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