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 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原告承當訴訟人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林錦燕 林海龍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複代理人 王傳閔 被 告 林錦綢 葛成勛 林錦霞 李玉川 李文雄 李文傑 李佳樺 陳湘晴 陳佳利 陳佳星 陳佩君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董美憶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 告 陳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被告林錦燕、林海龍民國105 年12月27日陳報狀,認疑似尚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為共同被告,而有再向戶政機關調閱相關除戶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