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7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