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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陳珮騏
即被告
被上訴人
林莉雯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其利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又請求上訴人留言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陸仟元(計算式:1,500+4,500=6,0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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