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陳梅欽
- 當事人即、楊健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健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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