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健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