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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告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誌旭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告
徐金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所涉損害賠償等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而被告於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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