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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告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誌旭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告
徐金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侵占案件(下稱另案)之訴訟將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結果為由,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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