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上 訴 人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上 訴 人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被上訴 人 林國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億3,563 萬4,390 元【參宇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計算式:362,786,958 元《即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24筆土地於104 年11月3 日起訴時之總價》÷103,598.55平方公尺《即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24筆 土地之土地總面積》×(4974.4+14124.5+14.41 +19618.9 ) 平方公尺《即系爭573 、575 、575-1 、587 地號土地面積》≒3501.85 元/ 平方公尺(小數點第2 位以下4 捨5 入)×38,732 .21 平方公尺≒135,634,390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 萬9,6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