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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原告
李俊毅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元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聲明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零陸佰玖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本息,嗣擴張請求金額為4,416 萬9,950 元本息,擴張後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0,69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萬元,尚應補繳30萬0,696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擴張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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