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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上訴人
李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玖佰零陸萬貳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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