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熱帶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耀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楊德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7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