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劉耀勝 被 告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劉羽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