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游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張 數│ ├─────────────────┼────┼────┤ │99-ND-406-5 │1,000 │1 │ ├─────────────────┼────┼────┤ │99-ND-407-7 │1,000 │1 │ ├─────────────────┼────┼────┤ │99-ND-408-9 │1,000 │1 │ ├─────────────────┼────┼────┤ │99-ND-409-0 │1,00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