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游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張 數│ ├─────────────────┼────┼────┤ │99-ND-406-5 │1,000 │1 │ ├─────────────────┼────┼────┤ │99-ND-407-7 │1,000 │1 │ ├─────────────────┼────┼────┤ │99-ND-408-9 │1,000 │1 │ ├─────────────────┼────┼────┤ │99-ND-409-0 │1,00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