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許素花即李寶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