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許素花即李寶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