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請人
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載「合計欄」,應增列如附表「合計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認於法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張    數│
├─┼───────────────┼────┼────┤
│1 │83NX1                         │不定額  │1       │
├─┼───────────────┼────┼────┤
│2 │83NX2                         │不定額  │1       │
├─┼───────────────┼────┼────┤
│3 │83NX3                         │不定額  │1       │
├─┼───────────────┼────┼────┤
│4 │83NX4                         │不定額  │1       │
├─┼───────────────┼────┼────┤
│5 │83NX5                         │不定額  │1       │
├─┼───────────────┼────┼────┤
│6 │83NX6                         │不定額  │1       │
├─┼───────────────┼────┼────┤
│7 │83NX7                         │不定額  │1       │
├─┴───────────────┼────┼────┤
│           合    計               │50000 股│7張     │
│                                  │,每股  │        │
│                                  │100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