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陳峙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沈育儒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225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建遠有限公司 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300,000元 │LD0000000 │103年9月30日 │ │ │佩瑜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 ├─┼────────┼─────────┼──────────┼───────┼─────┼───────┤ │2 │建遠有限公司 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300,000元 │LD0000000 │103年10月31日 │ │ │佩瑜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