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44號聲 請 人 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鳳儀 代 理 人 沈怡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彥廷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4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精鑫動金屬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139,276元 │EG0000000 │103年10月27日 │ │ │限公司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2 │精恩金屬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127,303元 │AQ0000000 │103年9月7日 │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