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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請人
張宏嘉
代理人
楊秀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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