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民
- 代理人
- 廖慧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新北市私立汐農幼│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7,880元 │FA0000000 │103年9月30日 ││ │兒園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