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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請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代理人
林培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2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國立空中大學 │70,000元 │EH0000000 │103年12月18日 ││ │有限公司內科園區│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 │ │ │ ││ │分公司 黃惠卿 │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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