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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聯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芬
代理人
邱奕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票載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001 │家福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8,436元 │103 年8 月10日│AI0000000 │ ││ │公司康柏德 │天母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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