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1號
- 聲請人
- 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麗純
- 代理人
- 鄭羽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小牛頓科學教育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93,200元 │FA0000000 │103年12月1日 ││ │限公司 李昭如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2 │小牛頓科學教育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800元 │FA0000000 │103年11月1日 ││ │限公司 李昭如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