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1號聲 請 人 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純 代 理 人 鄭羽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小牛頓科學教育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93,200元 │FA0000000 │103年12月1日 │ │ │限公司 李昭如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 ├─┼────────┼─────────┼──────────┼───────┼─────┼───────┤ │2 │小牛頓科學教育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800元 │FA0000000 │103年11月1日 │ │ │限公司 李昭如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