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榮宗冠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本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票載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001 │翔聯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529元 │103 年12月25日│CD0000000 │ ││ │有限公司林富│北南港分公司 │ │ │ │ ││ │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