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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請人
榮宗冠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本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票載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001 │翔聯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529元 │103 年12月25日│CD0000000 │ ││ │有限公司林富│北南港分公司 │ │ │ │ ││ │商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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