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王文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28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華風文化事業有限│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未記載│30,000元 │FA0000000 │103年9月5日 ││ │公司 │ │ │ │ │ │├─┼────────┼─────────┼───┼───────┼─────┼───────┤│2 │華風文化事業有限│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未記載│40,000元 │FA0000000 │103年11月5日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