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9號聲 請 人 富鼎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 │ │(或到期日)│ ├────┼────┼────┼────┼─────┼──────┤ │鉅佑企業│第一商業│富鼎昌實│6,164元 │GA0000000 │104年4月30日│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業有限公│ │ │ │ │ │有限公司│司 │ │ │ │ │ │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 └────┴────┴────┴────┴─────┴──────┘